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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4/28 23:55:00
郑华国 http://www.bdfyy999.com/m/

前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借贷交易逐渐活跃,民间借贷纠纷也逐步增多。

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年山西省大同市民间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对民间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争议焦点等进行总结,并形成本书,旨在为山西省大同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现状进行全面地了解。并结合相关司法实务和理论观点,对出借方以及借款方双方之间平稳的解决借贷纠纷提出法律风险防控建议,为双方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报告以年12月31日24时为时间节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alpha案例库获得的上网裁判文书为统计数据来源,由于裁判文书的实时更新、上传滞后性等因素影响,致使各地法院实际审结案件数量与其上传公布案件数量不一致,故本报告对于数据分析的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

本报告系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团队整理、撰写,团队按照“公司模式”运作,由律所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形成业务能力互补和一体化的新型组合,围绕战略目标打造满足客户需求的法律服务产品。

您在阅读过程中如有疑问与建议,或其他法律服务需求,请联系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年1月1日—年12月3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检索范围: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案件数量:件

数据采集时间:年3月7日

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共篇裁判文书。

(一)整体情况分析

近五年中,年至从年期间,山西省大同市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年期间大同市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最多,从年至年期间,山西省大同市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二)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三)程序分类分析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民间借贷纠纷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件,二审案件有26件,再审案件有5件,执行案件有21件,督促案件有1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3.45%。

(四)审判结果分析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件,占比为37.58%;全部/部分支持的有件,占比为35.46%;撤回起诉的有件,占比为22.97%。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3件,占比为50.00%;撤回上诉的有6件,占比为23.08%;改判的有4件,占比为15.38%。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3件,占比为60.00%;提审/指令审理的有1件,占比为20.00%;改判的有1件,占比为20.00%。

执行裁判结果

通过对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财产执行的有14件,占比为66.67%;终结执行的有6件,占比为28.5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1件,占比为4.76%。

(五)标的额分析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件,50万元至万元的案件有29件,万元至万元的案件有26件,万元至0万元的案件有4件。

(六)审理期限分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87天。

(七)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灵丘县人民法院、广灵县人民法院、浑源县人民法院。

(八)法官

通过对法官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最多的法官分别为周毅超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光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苏艳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赵雁惠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武抒琴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九)当事人

当事人

通过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大同市明通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鹏、张萌。

攻方当事人

通过对攻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担任原告、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大同市新荣区唐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白建*、胡占山。

守方当事人

通过对守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担任被告、被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大同市明通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鹏、张萌。

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案件出现的高频争议分析

一、关于利息

随着《民法典》的公布与实施,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也作出了修订,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利息的支持范围作出了重大修订。而后,最高院又于年12月29日作出了第二次修订,主要对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案件的利息支持范围作出修订。从检索报告中可以看出法院大多据此作出判决:

1、借贷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年8月19日的利息,

(1).约定年利率小于等于24%,法院判决支持;

(2).约定年利率大于24%,小于等于36%,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但已支付的利息不予返还;

(3).约定年利率大于36%,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超过部分已支付的利息予以返还。最多支持年利率24%。

2、自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如未约定利息,则原告不能主张借期内利息。

()晋02民终号

关于关于班某要求潘某给付利息金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法院支持了班某要求潘某给付从年11月1日至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元及从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利息按照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支付直至欠款全部归还完毕止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逾期利息

一、在上述检索条件下,增加关键词“逾期利息”,可以看出大同市年度关于“逾期利息”的判决共有58份,法院大多据此作出裁判:

(1).年8月20日以前

a.有约定借贷期间利率,法院判决以借贷期间利率计算逾期还贷期间利率,但不可超过年利率的24%。

b.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率计算逾期还贷期间利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年8月20日后

a.有约定借贷期间利率,法院判决以借贷期间利率计算逾期还贷期间利率,但不可超过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b.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晋民初号

关于当事人双方对借条上的利息如何理解以及逾期利率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年7月3日,张某因买楼和常某借款元,约定年底按照银行利息结算,但双方对于“银行利息”的解释存在分歧,故应视为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张某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三、关于“砍头息”

法院关于“砍头息”的裁判规则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晋民初75号

关于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本案中,王某主张借款本金数额应以借条载明的金额万元予以认定,杨某抗辩称预扣了一个月利息即7.5万元的“砍头息”,实际收到借款本金.5万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农行交易明细请单可以证实王某于签署《借资证明》当日向张某转账汇款.5万元。对于剩余7.5万元款项来源和交付方式,王某陈述系以现金方式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从庭审调查及相关证据综合分析,《借资证明》中虽约定借款金额为万元,但同时还约定“利息1.5分每月结息。”该借条中对于付息时间、金额所作约定,与王某提交的农行交易明细清单转账汇款.5万元数额均对应一致,故可以推定王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7.5万元。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用途、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财产变动情况,现仅凭原告陈述,不能认定7.5万元现金已经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借贷事实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据此,法院认定借款本金数额应为.5万元。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上述检索条件下,添加关键词“夫妻”,可以看出大同市年度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共有68份,法院认定民间借贷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年1月16日实施,现已失效,相关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第条,未作出实质性修订),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主要为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明确了相关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晋民初号

关于原告是否可以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被告郑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当事人双方对借条上的利息如何理解以及逾期利率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款数额较大,原告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保证与保证期间

在上述检索条件下,添加关键词“保证”,可以看出大同市年度关于“保证”的判决共有48份,法院大多依据以下几点作出裁判:

1、关于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但是要向一般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必须先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借款人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出借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借款人借款期限满后没有履行债务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连带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民法典》出台以前,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民法典》出台后,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关于保证期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晋民初号

关于担保人孙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条约定主债务于年6月24日前履行,孙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其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年12月24日届满。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间内向担保人孙某主张权利,故孙某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结语

本次大数据分析,我们对山西省大同市年度公开的案例中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统计,并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利息、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与保证期间等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批评指正。

本文来源: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本文编辑: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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