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18号章莹颖案件迎来美国法院宣判结果:凶手免除死刑,改为终生监禁!伴随这个案件引来的舆论热点,集中在“凶犯为何未被执行死刑?”。
首先排除所谓的“美国没有死刑制度”这一说法,略微知晓美国法律和历史的都知道:不仅美国部分州本就保留死刑,甚至美国国家法律关于是否废除死刑制度,一直都是模棱两可的态度,今年的7月25号,美国司法部已经宣布即将全面恢复死刑制度。
所以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之所以与我们预期的结局产生如此重大的区别,更大的原因在于美国与中国所适用的法律体系不同。
世界范围内法律体系可以概括分为两种:海洋派系与大陆派系。
海洋派系来源于英国,适用国度则以英国、美国、印度、加拿大等国为首。大陆法系则来源于罗马和德国,适用国度则以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为首。
而我国,使用的法律体系亦是大陆派系。
简单来说这两个派系最大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侧重法例制定,触犯条例即是犯法,以法庭审判为定罪方式;“海洋法系”则制定基本框架,任何案件参照现有条文,双方辩论,采用合议制度,少数服从多数,法庭只作为陪审和最终宣判一方。
于是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应该枪毙一万次的凶犯,在美国法律制度中便有了免除死刑的基础条件,再加上众所周知的一些黑白肤色之论,国度人情之别,凶手最终得脱一死。
强调:以上所述,与两大法系优劣无关、好坏无关!只是在阐述二者区别,这一点在后文中将会被再次提及。
而由海洋法系引申出来的电影中,最经典的莫过于年米高梅出品的《十二怒汉》,电影的框架极其简单,但剧情反转的过程却可谓惊天巨变,12个对法律只拥有基本常识的普通人在一场圆桌论道之后,有11个人彻底否定了自己之前的答案,双方投票比从11比1变成0比12。
年,中国导演徐昂将其再次搬到荧幕之上,将案件、人物、地点全部改头换面,贴上了特色的中国标签,即使有珠玉在前,但徐昂导演的这部《十二公民》依旧值得大说一番。
*01:以下内容,不讨论开头与结尾的设定是否合理,人物内心是否疏于描写等,一切内容只论案件本身;*02:为更好展现反转的逻辑,本篇内容阐述顺序以案件辩论顺序为主,与电影进度顺序并不完全一致。*
第一段:案件细节还原
这一段内容取自电影开头以及整部电影中众人所述,包含作案过程、已有物证、证人证言等,现状如下:
(1)案件经过:
某天凌晨00:10分,凶手富二代,用刀刺死生父,然后将刀丢在凶案现场,开车回到自己所住别墅,接到报警和证人供述后,警察凌晨1点在别墅内,将凶手富二代抓获。
(2)证词证物:
直接证人A:楼下住户74岁大爷证词内容如下:当天夜里时间20:00点富二代与生父发生激烈争吵,之后富二代夺门而出。凌晨时间00:10分大爷再次听到富二代与生父争吵,富二代大喊着说:“我要杀了你”,一秒以后听到有人倒地,大爷用时15秒走到客厅打开房门,看到富二代跑下楼的背影。
直接证人B:对面某女性住户证词内容如下:当天夜里女证人躺在床上翻来覆去一直未睡着,某次她无意中转过头去,透过两栋楼中间疾驰而过的地铁最后两节车窗,恰好看见富二代举刀杀死男人(女证人住在死者对面的楼里,两栋楼中间隔了高架地铁)。
间接证人C:富二代在抓获以后,承认当晚八点确实与生父争吵,之后他离开生父住处,开车一小时,21:00点达到别墅,当天夜里他在家中举办了派对,但派对上所有人都说:“在晚上21:00点-凌晨01:00点之间,并未见到富二代出现”,富二代自己辩解“因与生父吵架,心情不好,躲在房间内不想出来。”
作案工具D:现场留下的凶刀,被证实为富二代不久之前刚刚购买的一把造型特殊的刀,在案件发生之前,刀一直在富二代车上,案件发生以后刀则从车上消失,富二代自己辩解:“刀丢了”(刀上有没有富二代指纹,电影并未交代,但可以理解为无指纹)。
背景概述:十几年前富二代的母亲离家出走,接着又被生父抛弃,被现在的养父收养,养父则为市内有名的企业家,家境阔错。而富二代的原有生父则好*、好酒,常常找富二代索要钱财。十几年前的抛弃,外加常常索要金钱,加深了二人之间的矛盾,导致二人经常性的发生争吵(背景概述,是为了解释杀人动机)。
讲到此处,结合++,你会如何判断?男孩是否为凶手?如果条件容许,你可先在心中给出答案。
第二段:第一轮举手表决
电影中设置了12个人对这场案件进行表决和讨论,这12个人背景、身份、来此缘由各不相同,其中人物身份大体如下:
1号为法学院学生,负责主持本场辩论;2号数学老师;3号出租车司机;4号房地产开发商;5号阴沉年轻人,坐过牢;6号医生;7号学校门口小卖铺经营者;8号检察官(但电影中8号,并未对众人交代自己身份);9号老大爷;10号包租公;11号保安;12号推销员。
第一轮现场12人举手表决结果:11比1,唯一投出“无罪”票的为8号检察官。
他的理由是:一切都太过真实,百分百的证词和证物都指向富二代为凶手,但世界上没有百分百的事情,所以他的直觉是案件有蹊跷,可以再讨论一二。
其余11人认定有罪,原因各不相同,4号与1号,是从自身逻辑和经验,结合法律常识进行的客观判断;3号是因为儿子不该与父亲争吵,而对富二代的这种行为产生偏见,再结合证词、证物做出了半客观、半主观的判断;10号结合富二代的出生背景,加上地域和身份的歧视,认为“外地人”、“农村人”、“富二代”三者结合在一起就该是罪犯的纯主观判断……
以上三种分别从纯客观、半客观半主观,以及纯主观三个不同的角度给出了相同的结果。
(依照学校领导要求,现场讨论必须形成12比0的结果,才可以结束讨论)
而摆在8号面前的问题是:如果他想反转票数,实现从有罪到无罪的判断,他需要从“杀人动机”、“证人证词”、“作案工具”三项中的至少一项,提出有份量的异议,才有继续讨论的可能,否则为了讨论而讨论,则没有任何意义!
我们在电影的结尾知道8号为检察官,即他参与这场辩论本身就是为了争取更多定案的可能性而来,这也是他之所以投反对票的主要原因,目前的局面是他在进入之前就已经提前预料到的,所以他准备了第一个“破局”工具,也是整部电影中唯一一个提前准备,而不是当场辩论出的“破局要素”。
那个破局要素,便是他从网上购置的与作案现场遗留的凶器,极度相似的一把刀。
按照8号所述,该刀网上购买,66包邮,即任何人都可以轻易买到这把刀。而在之前的众人叙述中,该刀造型独特,富二代曾经持有,然后又出现在作案现场,其后富二代持有的这把刀又消失不见,合在一起于是佐证富二代是凶手。
反之,如果此刀并不是唯一,甚至很容易购买,加之刀上并未有指纹,那作案工具的“证物性质”则会下降,最多只能算是凶具。
第三段:第二轮不记名投票
由于第一轮的坚决反对以及抛出“66包邮的刀”,8号已经成了众矢之的,于是他提议第二轮投票改为不记名投票,同时他退出本轮投票。
而这次的投票结果为:10比1,即除8号以外,又有1人投了无罪,投无罪的人是9号老大爷。
9号给出的理由除了因为“刀”的原因,他还说了一段自己的回忆,而这段回忆表面是在说:“在一个人快要走上绝路的时候,再给一次机会,兴许就是救了一个人。”
其实内里是在否决杀人动机,在之前的背景概述中,富二代因与父亲争吵,加之父亲长期索要财物,故而有了杀人动机。
但在老人的叙述中,他年幼时遭遇过相类似的境遇,而在他最濒临绝望的时候,给了他生的信念的却是他眼里凶神恶煞,本该置他于死地的人。
所以9号的意思合在一起可以这样理解:应该再给一个濒临死亡的人一次机会;以及你看似凶狠的人,也许人家是一个好人。
但摆在8号、9号面前最大问题依旧是少数服从多数,即多数人依旧认为富二代有罪,即使凶器不是唯一,作案动机成疑,但证人、证词依旧在确保这个案件的铁证如山。
第四段:证人证词的三处漏洞
案件中证词共有两段,来自两个人,分别是楼下邻居A,以及对楼陌生人B,从利害关系而言,这二人没有作伪证并获取利益的前提条件,
这也是此二人证词被采信的基本前提。
我们继续说漏洞,先从老人证词说起,剧中老人为74岁,腿脚中风,行动不便,耳朵则相对正常,他的证词中有两个要素:(1)听到富二代喊出“我要杀了你”以及听到有人重重倒在地上;(2)15秒以后,他打开房门看到富二代背影,跑下楼梯。
即一个听见,与一个看见。
单独听证词,似乎并无任何问题,但结合另一位证人B所说“透过列车最后两节的车窗看见凶手正在作案”,即杀人动作发生时,与作案现场平行的窗外恰好有列车经过。
电影中,众人结合列车时速,推断一列完整的6节车厢列车经过案发窗前共需时间为6秒,再结合女证人所说“透过最后两节车厢玻璃看到凶手行凶”,推算出最后两节车厢通过窗前需要6/3,答案2秒。
即发生刺杀动作以后的两秒内,列车依旧在窗前,而老人则说在听到“我要杀了你之后的一秒之内就听到有人倒地”,表明老人听到喊话时,列车应该还在窗前。
此处是这段证词的第一个值得商榷之处,即如此轰鸣的巨响,是否会影响到老人的听力。
但此处虽然存疑,却也并无足够证据可以证明老人就是没有听见,于是进入到第二段漏洞,即15秒后打开房门看见富二代背影。
根据采访视频中老人的走路姿势和速度,结合房屋户型图,众人模拟了一次老人从起床到穿越卧室、客厅,再到开门的整个过程。
时间花费,为43秒。
第二个漏洞,则明显要比第一个漏洞更为直接,但同时第二个漏洞却也比第一个漏洞更无用,即15秒与43秒的区别并不影响案件本身,即使老人确实是花费了43秒走到门口看见凶手下楼,也完全可以理解为凶手在房屋内多待了28秒而已,并不会影响到案件真相。
但问题是:1、为何老人要坚持咬定时间是15秒,而不是几十秒这种模糊性的说词;2、老人为何会在案件发生以后的第一时间,如此迅速的起床、开门,而不是思考一二或者报警等待。
此处的不合理和不准确,如果确实存在,即说明老人撒谎,再往前倒退,便又会导致第一段证词中关于“我要杀了你”这句话的真伪程度,继而影响到整段证词的真伪程度。
我们再说第二段女人证词中的漏洞,在电影中导演采用的方式与年的原版《十二怒汉》基本相似,即9号无意间发现4号拿下眼镜,鼻梁上漏出的压痕以及看东西时的眯着的双眼,再结合女人在采访中所做出的相似动作,以及鼻梁压痕。
9号推断女证人B应该也是近视眼。
但一个常年戴眼镜的人,在睡觉时按道理是不会带着眼镜入睡的,故而推断结论:女人无法看清对面楼里的人脸,继而导致这段证词存有漏洞。
其实即使排除“近视眼这一项条件”,隔着车厢以及两片车窗玻璃,在夜色中看见几十米外的屋内,能够看清容貌的可能性本身就不大(但衣服、体型看清并无问题)。
第三段的开头提到,此二人之所以可以作为证人是因为与案件当事人并无明显的利害关系,故而其证言有条件值得信任和采纳(在法律上认为无明显利害关系,其撒谎的可能性较弱,故而证词天然性值得采纳)。
但无明显利害关系,就一定无其他理由,做出猜测性和夸大性的证词么?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此二人并未明显撒谎,即一个确实听见有人倒地,另一个确实看见有人拿刀捅人,但其余细节则为自己加工。
原因在电影中并未明显交代,但给出过对应的解释:“孤巢老人渴望被重视”、“一辈子从未体会过的众人